武汉市人民防空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效人民防空疏散由市、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人民防空疏散应当根据国家发布的命令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行动。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