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防空条例第三十条有效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颁布的训练大纲,制定群众防空组织训练计划并组织实施。群众防空组织按照上级训练指示,组织集中脱产训练或者结合生产、工作开展训练,并根据情况组织综合演练或者演习。所需装备、器材和集中脱产训练的生活补助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特殊的专用训练器材设备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供。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