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防空条例第三条有效市人民政府、武汉警备区领导本市人民防空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长江新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下同)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区的人民防空工作。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开展人民防空工作。市、区发展改革、建设、规划、自然资源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人民防空工作。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