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区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组织和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等完善、落实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对劳动争议的预防、集体劳动争议和劳动关系突发事件的处理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构建职工与用人企业之间的和谐劳动关系。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