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级人民政府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日常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涉及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受理涉及损害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并依法进行处理;

(三)协调有关部门查处损害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每年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工作情况;

(五)其他涉及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