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四十四条有效有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调解员培训机制,定期组织业务培训,推动调解员专业化建设。调解组织应当积极推进专职调解员队伍建设,合理配备专职调解员力量。鼓励社会力量开办专业化、职业化调解员培训机构。鼓励高等学校加强多元化解纠纷理论研究和人才培养。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