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有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调解员培训机制,定期组织业务培训,推动调解员专业化建设。

调解组织应当积极推进专职调解员队伍建设,合理配备专职调解员力量。

鼓励社会力量开办专业化、职业化调解员培训机构。

鼓励高等学校加强多元化解纠纷理论研究和人才培养。

Local Regulations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3,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