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民事纠纷经行政调解无法达成协议或者当事人要求终止调解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应当终止调解,出具终止调解通知书,告知当事人通过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