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第四章 程序衔接与效力确认第三十六条有效民事纠纷经行政调解无法达成协议或者当事人要求终止调解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应当终止调解,出具终止调解通知书,告知当事人通过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