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长江新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下同)应当加强对城市桥梁、隧道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保证检测评估、养护维修等各项资金投入。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