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桥梁隧道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养护人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本条例相关规定履行对城市桥梁、隧道的检测、养护、维修职责,未按照规定建设安全信息监控系统和设施,或者拒绝接受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监督、检查,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