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城市桥梁、隧道养护维修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并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不得影响行人和车辆通行安全。

城市桥梁、隧道养护维修作业应当采用低噪声、防扬尘的施工设备和施工方法。施工作业完成后,养护人应当督促施工单位迅速清除障碍物等安全隐患,符合通行要求的,及时恢复交通。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