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作业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所列各项作业时,应当经养护人同意,并与其签订安全保护协议。作业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严格按照作业方案、安全防护方案和安全保护协议组织施工。

作业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施工作业进行跟踪监测,并向养护人报送书面监测报告;监测报告结果显示施工作业可能影响城市桥梁、隧道安全运行的,作业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措施消除影响。

养护人有权对作业的安全性进行监督,发现有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城市桥梁、隧道安全情形的,应当要求作业单位或者个人停止作业,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向相应的主管部门报告;对不需要行政许可的作业,向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需临时占用城市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区的,应当经养护人同意,并签订安全保护协议。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