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已修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以下环境信息:(一)环境质量状况;(二)环境监测情况,重点排污单位监测及不定期抽查、检查、明察暗访等情况;(三)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情况;(四)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环境违法情况及环境违法典型案例;(五)环境保护督察情况;(六)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