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晚二十二点至晨七点之间在居民住宅区、学校、医院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应当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批准,批准文件应当向附近居民公布。

(二)高考、中考等特殊期间,在考场周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

(三)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或者在广场、街道、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集会、娱乐、健身等活动产生环境噪声污染。

(四)在商住综合楼内经营歌舞厅、酒吧等娱乐业经营场所产生环境噪声污染。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