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立法条例/第六章 其他规定第五十六条有效地方性法规公布后,应当及时在常务委员会公报、嘉峪关人大网站和《嘉峪关日报》上刊载。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