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立法条例/第六章 其他规定第五十五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在表决通过之日起一个月内,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公告应当载明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机关、通过、批准和施行日期。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文被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全文公布修改后的文本。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