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三十三条有效专门委员会之间对地方性法规案中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