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提案人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提交地方性法规草案及有关资料。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送交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