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推动智慧养老服务事业发展。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养老服务制度建设,按照规定制定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和人口老龄化状况动态调整。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