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各种形式提供、参与或者支持养老服务。

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和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组织,根据职责或者章程积极参与养老服务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功能和优势,支持和协助做好养老服务工作。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