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各种形式提供、参与或者支持养老服务。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和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组织,根据职责或者章程积极参与养老服务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功能和优势,支持和协助做好养老服务工作。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