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鼓励领办、创办养老服务机构。自主创办养老服务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养老服务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享受社保补贴、就业见习补贴等扶持政策。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