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医疗卫生机构设立的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享受养老机构相关建设、运营补贴和其他养老服务扶持政策。

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护理站以及增设(或者单设)护理院等,可以自愿申请纳入医保定点。市、县(区)医保部门按照规定受理评估后,应当将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医保定点管理范围,并依法依规支付参保老年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