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外埠老年人到子女所在地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有关部门应当在医保结算、公共交通等方面给予便利。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高龄津贴制度。落实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残疾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符合政策规定的老年人养老服务、护理补贴等基本养老服务政策。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