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市、县(区)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应当支持医养结合协调发展。鼓励发展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之间的相互服务转介、医师多点执业、会诊、医疗培训指导等合作机制。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