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市、县(区)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应当支持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设立养老机构、建设养老服务设施,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等服务。医疗卫生机构可以通过变更登记事项或者经营范围开展养老服务。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