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推动养老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协议合作,推动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在医疗护理技术、转诊服务等方面建立合作关系,为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提供医疗巡诊、健康管理、保健咨询、预约就诊、急诊急救、安宁疗护等服务。

鼓励医疗卫生机构运用先进技术为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进行远程医疗会诊,开通预约就诊、康复病床便捷通道,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医保规定结算。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