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医养结合机制,卫生健康、民政、医保部门根据老年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统筹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设施、资源,发挥互补优势,促进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融合发展。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