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养老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服务标准、规范以及养老服务合同约定,提供下列服务:
(一)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和风俗习惯,适宜老年人食用的膳食;
(二)提供符合老年人居住条件的住房,并配备适合老年人安全保护要求的设施、设备以及用具;
(三)定期对老年人活动场所和使用物品进行清洗消毒;
(四)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
(五)根据需要为老年人提供心理咨询服务;
(六)建立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做好老年人监护工作;
(七)其他适合老年人身心健康的个性化服务。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