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均衡布局,加强农村养老服务和管理人才队伍建设,提高职业化、专业化水平。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养老服务,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推动城市养老机构运营农村养老服务设施,促进城乡养老服务均衡发展。

推进互助式养老服务,鼓励利用农村地区闲置房屋或者整合公共服务资源等方式建设推进互助式养老服务设施,以村级邻里互助点、农村幸福院等为依托,构建农村互助式养老服务网络。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