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闲置的培训中心、宾馆、招待所、学校、幼儿园等国有资产适宜用于养老服务的,可以优先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房屋安全和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单位和个人将其闲置用房整合改造用于养老服务的,自然资源、住建、国资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