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区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和规范。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老旧住宅区的坡道、楼梯扶手、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无障碍改造。鼓励、支持符合规定的已建成的多层住宅加装电梯。
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和管理人应当对无障碍设施进行保护,有损毁或者故障及时进行维修;对确需改造的无障碍设施进行改造,纠正占用无障碍设施的行为,确保无障碍设施功能正常和使用安全。
老年人家庭进行适老化改造的,市、县(区)民政部门应当给予指导。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符合政策规定的家庭进行适老化改造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资金补助。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