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县自然资源部门在提出居住用地规划条件时,应当明确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要求,明确建设规模等规划内容;在审查城镇居住区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时,应当就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要求征求同级民政部门意见。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