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金融教育、培训和宣传,提高公职人员和市民的金融意识及素质:

(一)将金融知识教育列入公务员培训内容;

(二)建立金融业发展高级研讨班制度,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应当定期参加金融业发展高级研讨班,学习金融理论,掌握金融发展动态;

(三)举办中小企业融资、证券投资基金和金融衍生产品等金融高峰论坛,吸引国际知名专家和机构来深圳交流金融发展、创新和监管经验;

(四)开展金融宣传教育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活动。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