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发展促进条例/第六章 金融合作第三十七条有效加强与国际金融中心城市的交流与合作,推动人员业务交流,互设代表处。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7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