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金融创新的保护制度,维护金融创新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市人民政府对在金融创新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并可以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嘉奖。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