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发展促进条例/第四章 金融创新第二十七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金融创新的保护制度,维护金融创新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市人民政府对在金融创新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并可以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嘉奖。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7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