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一条

有效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养老服务,是指在家庭成员承担赡养、扶养义务的基础上,由政府和社会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健康管理、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服务,包括居家养老服务、社区养老服务和机构养老服务等。

(二)居家养老服务,是指通过上门、远程支持等方式,为老年人在其住所内提供的生活照料、常用临床护理等照护服务及其他支持性服务。

(三)社区养老服务,是指依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或者场所,为老年人提供的日间照护、短期托养、助餐等服务以及其他支持性服务。

(四)养老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十张以上的机构。

(五)养老服务组织,是指养老机构和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社区养老服务的组织以及其他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的组织。

(六)养老服务设施,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文体娱乐、托养等服务的房屋、场地、设备、床位等。

(七)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是指集养老机构、医疗康复、文化娱乐、社区支持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养老服务设施。

(八)养老服务网点,是指设置在社区(村)的小型化、便捷化养老服务设施,包括社区老年人服务中心(站)、农村老年人互助照料中心(服务点)等。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