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条

有效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管理的;

(二)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三)其他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