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五条

有效

侵占、损坏、擅自拆除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的,由民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退回补助资金和有关费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