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养老服务条例/第十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四条有效养老服务组织和个人擅自改变根据规划建设、配置的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七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