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以及养老服务行业协会、老年人组织、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组织,应当协同做好养老服务工作。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