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养老机构暂停、终止服务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并书面告知所在地的民政主管部门。

需要安置老年人的,养老机构应当根据服务合同约定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协商确定安置事宜,制订安置方案。民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养老机构落实安置方案并提供帮助。

养老机构终止服务后,应当依法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