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养老机构应当针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事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组建应急救援队伍,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突发事件发生后,养老机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落实应急处置措施,及时疏散、撤离、安置入住的老年人,预防危害发生或者防止危害扩大,并依法向有关部门报告,不得擅自停止养老服务。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