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本市建立区域科技创新协同机制,构建区域创新合作网络,探索区域科技创新协同模式,发挥科技创新中心辐射带动作用,促进省内其他市、州科技创新协同发展,推动长江中游城市群和中部地区协同创新,加强与国内其他地区的科技创新交流合作,实现优势互补。本市建立开放、包容、互惠、共享的国际科技创新交流合作机制,支持各类创新主体广泛参与国际科技创新交流合作、融入全球科技创新体系、参与全球科技治理。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