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科技伦理工作协调机制和管理体系。区人民政府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管理本辖区、本行业科技伦理治理工作。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单位应当履行科技伦理审查管理的主体责任,加强制度建设、教育培训、伦理审查、违规行为查处、风险监测预警等工作。从事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科技活动的单位,研究内容涉及科技伦理敏感领域的,应当设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