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和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集群,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提升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运行效能。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建设用地、建设资金和运行服务等方面对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予以支持保障。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