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镇选举委员会的职责:

(一)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二)宣传贯彻选举法、本细则和有关选举的规定;

(三)制定选举工作方案,编制选举经费预算,培训选举工作骨干,检查指导选举工作;

(四)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五)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印制选民证;

(六)指导各选区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了解核实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选民依法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并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七)确定和公布选举日期,制定投票办法,主持投票选举,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八)受理对破坏选举工作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提交有关单位或者司法机关处理;

(九)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汇报选举工作情况,总结报告选举工作;

(十)做好选举工作的文书、资料、统计报表和工作总结,并于选举工作结束后的二十日内,报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存档。

乡、镇选举委员会受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选举委员会的委托,办理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