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的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予以公告。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