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罢免由选民直接选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经原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通过;罢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须经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须经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罢免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