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按选区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驻晋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选举产生出席省、设区的市、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4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