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中央、省、设区的市所属单位分驻数地,其职工应分别参加所在地的选举,不得跨县、市、区划分选区。

市辖郊区人民政府驻地在城区内的,其所属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参加郊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参加城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驻在乡、镇的不属于县级以下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可以只参加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参加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4日